開曼公司是全球范圍內最受歡迎的離岸公司之一,其優(yōu)勢在于稅收優(yōu)惠、保密性高、注冊手續(xù)簡單等。然而,為了防止開曼公司被用于逃稅等非法活動,開曼群島政府于2018年頒布了《經濟實質法案》(Economic Substance Law),對開曼公司的經營實質進行了重要規(guī)定。
一、《經濟實質法案》的背景
在國際上,離岸公司被廣泛用于逃稅、洗錢等非法活動。為了遏制這種現象,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紛紛出臺了相關法規(guī)和政策。其中,OECD(經濟合作與發(fā)展組織)于2015年發(fā)布了《基于風險的利潤轉移定價指南》(BEPS),要求各國加強對跨國企業(yè)的稅收監(jiān)管。此外,歐盟、美國等國家也相繼出臺了相關法規(guī),要求離岸公司必須具備實質經營。
開曼群島作為一個離岸金融中心,其離岸公司數量眾多,但其中大部分公司只是注冊在開曼,而并未在當地設立實體機構或雇傭員工。這些公司的經營實質并不符合國際標準,因此開曼群島政府也決定出臺相關法規(guī),規(guī)范開曼公司的經營實質。
二、《經濟實質法案》的內容
《經濟實質法案》于2018年生效,主要規(guī)定開曼公司必須具備實質經營,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公司。具體規(guī)定如下:
1. 實體存在要求
開曼公司必須在當地設立實體機構,包括辦公室、員工、設備等,以便開展業(yè)務活動。如果公司只是在開曼注冊,但并未在當地設立實體機構,將被視為非法公司。
2. 實質經營要求
開曼公司必須在當地開展實質經營,包括制定商業(yè)計劃、簽訂合同、管理資產、雇傭員工等。如果公司只是在開曼注冊,但并未在當地開展實質經營,將被視為非法公司。
3. 實質經營成本要求
開曼公司必須在當地支付實質經營成本,包括員工薪資、租金、設備維護等。如果公司只是在開曼注冊,但并未在當地支付實質經營成本,將被視為非法公司。
三、《經濟實質法案》的影響
《經濟實質法案》的出臺,對開曼公司的經營實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對于那些只是在開曼注冊,但并未在當地設立實體機構或開展實質經營的公司來說,將面臨被認定為非法公司的風險。因此,開曼公司需要重新審視其經營模式,確保符合當地法規(guī)和國際標準。
此外,對于那些已經在開曼設立實體機構和開展實質經營的公司來說,他們需要加強內部管理,確保符合《經濟實質法案》的要求,避免被認定為非法公司。
總之,開曼公司經濟實質法案的出臺,對于開曼公司來說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,也是開曼群島政府加強對離岸公司監(jiān)管的重要舉措。對于那些想要注冊開曼公司的企業(yè)來說,需要認真了解當地法規(guī)和國際標準,確保符合相關要求,避免不必要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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